(2016)川1028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常荣申请执行李达全物权保护纠纷案(2016)川1028执7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常荣,李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郑常荣,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达全,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常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达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达全未履行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郑常荣下水管损失594.59元、鉴定费3000.00元、受理费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达全的银行存款(冻结至3169.59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