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宋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宋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617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临亚家园4号楼1楼。委托代理人廖XX,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陈勇,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宋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