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成大志、成大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成大志,成大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黄九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成大志,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成大康,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成大志、成大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大志、成大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3)蓝法民督字第4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