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康艳丽与王水可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艳丽,王水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艳丽,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奖平、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水可,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周笑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艳丽因与被上诉人王水可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康艳丽上诉称,原审法院错误受理本案,且王水可为湖里区党政机关领导,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水可诉求与康艳丽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系属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康艳丽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正。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康艳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