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金定与被申请人卢朝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定,卢朝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9号申请人唐金定,男,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卢朝乃,男,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人唐金定与被申请人卢朝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8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朝乃以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名义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XXXX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了XXXXX三标段2#栋房屋,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拨付给被执行人卢朝乃的工程款除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全部汇入豆某某的银行账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豆某某在银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