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瑞英诉孙彩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英,孙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536号原告:何瑞英,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孙彩梅,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英诉被告孙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瑞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瑞英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