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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瑞英诉孙彩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英,孙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536号原告:何瑞英,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孙彩梅,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英诉被告孙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瑞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瑞英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