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建兴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建兴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0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兴物业供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赵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位于香坊区三辅街178号在用的散煤锅炉未在规定期限内改为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告[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催字[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程序方面合法,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军代理审判员  毕永武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