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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腾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跃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腾瑞,费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费腾瑞,男,汉族,201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理人:高礼恒,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费跃明,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费跃明的存款16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