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文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440号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公安局保安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905995661。法定代表人崔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文丽,女,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舞阳县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危莉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