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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563号原告:候某某。被告:马某某。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候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以外出打工,无法按时应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候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