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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99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1月12日,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某1,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沉迷赌博,酗酒,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经查找,无法找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被告地址,至使我院无法对被告人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