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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传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传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542号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大道55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国联,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传飞,男,成年,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传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