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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文,刘连兵,邹纪秀,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1民初807号原告:杨有文,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兵,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邹纪秀,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徐建新,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杨有文诉被告刘连兵、邹纪秀、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有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被告刘连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纪秀、徐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连兵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至清偿本金之日的利息;2.请求依法变卖抵押物,变卖所得优先偿还借款本息;3、要求邹纪秀、徐建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刘连兵向杨有文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息为2%,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借款人刘连兵与妻子邹纪秀用共同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徐建新和邹纪秀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0日借款到期后,刘连兵没有偿还借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15年5月21日前。刘连兵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借款是和徐建新共同用到了工地上,他也是该借款的担保人,希望由徐建新承担连带责任。邹纪秀、徐建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连兵对杨有文出示的借款、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连带责任保证书、担保承诺书、房屋产权证和他物权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有文与刘连兵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约定按时履行,杨有文要求刘连兵支付借款300000元借款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刘连兵称该借款用在和徐建新共同开发工地上,借款的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刘连兵与徐建新如何结算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邹纪秀与刘连兵是夫妻关系,在借款当日两人均签名以座落在安乡县深柳镇围庵二路,房产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深柳镇第01-1314**号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物权证,故杨有文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杨有文要求法院依法变卖抵押物,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属于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故不予解决。徐建新、邹纪秀签订的个人担保承诺书约定“本担保为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自签字之日生效,至还清上述借款全部本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自动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借款尚在该期间内,故徐建新、邹纪秀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刘连兵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刘连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清偿杨有文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清偿本金之日);二、邹纪秀、徐建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刘连兵追偿;三、驳回杨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连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苑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