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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2016)湘31执37号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光强等五人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秦小阳,孟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号财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里涓子,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平正,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栋***号。法定代表人胡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吉首市河溪镇持久村。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高岭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光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贯塘乡。被执行人李建平,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胡新祥,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被执行人秦小阳,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孟建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省农信公司)与长沙信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信豪公司)、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强盛公司)、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容超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秦小阳、孟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信豪公司、强盛公司等人未主动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农信公司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信豪公司、强盛公司等人偿还代偿款人民币8166020.21元及利息、违约金;垫付案件受理费397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合计20万元;对被执行人信豪公司质押的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执行人强盛公司的抵押机械设备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执行人胡光强、胡新祥质押的信豪公司100%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执行人秦小阳、孟建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执督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强盛公司抵押机械设备并将该抵押物予以评估拍卖,经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拍卖成交吉首市强盛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清单上第7、24、27、28、29、30、33、41、42项机械设备,所得成交价款合计人民币75.2万元,其他设备流拍。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办理的(2013)州法执字第9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行)也系本次拍卖部分设备的抵押权人,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审查了两申请执行人分别提供的抵押登记资料和抵押物清单后确认两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清单前63项抵押设备完全一致,属于重复抵押。吉首农商行抵押登记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农信公司抵押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同时,本院结合湖南吉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拍卖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湘西州金槌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报告书》以及对拍卖设备实地查勘、咨询评估人员、强盛公司守厂人员,确认本次拍卖成交设备中除第7项变压器(s9-630/35-0.4)不存在重复抵押,属于农信公司抵押物,该变压器拍卖价为评估价30246元下降20%为24196.8元。其他24、27、28、29、30、33、41、42项设备均存在重复抵押。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吉首农商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上述拍卖设备成交价款优先受偿。故从本次拍卖成交价款752000元中扣除代强盛公司付守厂人员工资共130141.3元、执行费8600元后剩余价款613258.7元,省农信公司受偿人民币24196.8元,吉首农商行优先受偿589061.9元。现因被执行人信豪公司、强盛公司、容超公司、胡光强、李建平、胡新祥、秦小阳、孟建辉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拍卖被执行人强盛公司抵押财产的拍卖款,由省农信公司受偿24196.8元。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李 雪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