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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洪、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周洪,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渑池县仰韶镇张沟村。本院在执行周洪申请执行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东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