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某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素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X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某为免费获得毒品吸食,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帮吸毒人员范甲(已判决)从罗甲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帮吸毒人员范甲在罗甲处购买200元约0.6克毒品冰毒后,在桃花江镇爱君宾馆3楼302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范甲一起吸食该毒品;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帮吸毒人员范甲在罗甲处购买100元约0.3克毒品冰毒后,在桃花江镇爱君宾馆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范甲一起吸食该毒品;3、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帮吸毒人员范甲在罗甲处购买100元约0.3克毒品冰毒后,在桃花江镇亚热带宾馆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范甲一起吸食该毒品;4、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帮吸毒人员范甲在罗甲处购买100元约0.3克毒品冰毒后,在桃花江镇亚热带宾馆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范甲一起吸食该毒品。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在审理中,被告人姜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范甲、罗甲、王某纯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姜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