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斌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斌,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程斌,无业。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魏善超,该××董事长。程斌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08民终1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维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程斌工程款1171713.63元,返还被上诉人程斌保证金196640元,合计1368353.63元。因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1051053.38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