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临港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临港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临港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滨江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主要负责人:鲁敏,该分行行长。上诉人江苏临港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萄酒公司)、江阴凤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葡萄酒公司、凤凰城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葡萄酒公司、凤凰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