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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兰峰与被执行人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峰,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兰峰被执行人:范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峰与被执行人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我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以和解协议签订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