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兰峰与被执行人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峰,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兰峰被执行人:范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峰与被执行人范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我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以和解协议签订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