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贺军与高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军,高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张贺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高野,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字1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贺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高野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1.6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贺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高野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