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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华与高留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高留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960-1号原告:贾华。被告:高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华与被告高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留兰名下坐落于梁山县城交通路XX号XX-X-XXX室的房屋一套,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留兰名下坐落于梁山县城交通路XX号XX-X-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