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9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505号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308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向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丰,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座22楼。法定代表人:方力。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2元,由原告北京振兴华龙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