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军保与被执行人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军保,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016号申请执行人:江军保,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霖昇,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艺红,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1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霖昇、张艺红、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30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