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英会与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会,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199号原告:周英会,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工业园区B区-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9661XK。原告周英会与被告重庆市金考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周英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英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周英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英会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