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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3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志敏、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敏,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纬通石油准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3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志敏,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周素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纬通石油准备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金乡路金乡商贸城2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光,董事长。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货款58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