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27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宏剑审 判 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静静附:(2016)皖1204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