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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韩宇庭与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宇庭,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1民初1843号原告韩宇庭,男,1985年11月25日,汉族,协警,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李兰俊,女,56岁,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系韩宇庭的母亲。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云飞,系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铁西五街***号。委托代理人王志,系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分公司)。负责人孙占存,系经理。原告韩宇庭诉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宇庭、被告实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经释明原告撤回对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应当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包头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被告开发的五原县新华街古郡国际商住城,于2014年4-5月份陆续通知购房者领取装修钥匙,主体工程基本结束,剩小区硬化、道路修建、亮化、绿化等后续工程。领取钥匙时,开发商收取每户天然气入网费29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300元。后得知五原虹亚小区几年前就根据有关文件停止了向业主收取天然气入网费和有线电视入网费。几经周折,找到三份相关文件1、《五原县建设局》五建发(2011)93号;2、《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发改费字(2012)32号;3、被告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协议》编号TJRQ0520120206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7月16日。根据《五原县建设局》五建发(2011)93号文件,2011年5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天然气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管理,发布时间2011年6月2日。根据《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发改费字(2012)32号文件,已安装天然气设施的新商品住宅,房价内包含天然气安装费;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居民用户收取该费用。该收费标准于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发布时间2012年1月20日。被告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协议》编号TJRQ0520120206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7月16日管道设施更在其后,因此根据文件精神,被告不能向住户收取该项费用,应如数退还住户该费用。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文件精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天然气入网费290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300元,合计3200元。被告实达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原告诉讼依据的两份政府部门的文件对原告均没有拘束力,法院不应当采信。五原县建设局五建发(2011)93号文件,《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发改费字(2012)32号文件《关于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入户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已安装天然气设施的商品住宅,房价内应包含天然气安装费,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居民用户收取该费用。”该条款明确如果是新商品住宅且已经安装天然气设施的,房价内应当包含天然气安装费。但是本案原告购买房屋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街古郡国际商住城,该商住城立项的规划的审批文件、设计图纸均未包含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所以商品房价中也不包含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用,天然气设施属于规划外增加的项目,因其是后增加的项目,所以燃气管道没有安装在房屋主体结构内部,而是外挂在了房屋主体的外墙,故原告应当另外交纳相关费用。费用是燃气公司收取的,不应该被告退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四项配套设计和入户安装,不包含有线电视终端初装费、天然气入网费及安装自闭阀费,上述费用被告代收,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五原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通过《关于原联合五社菜市场地段开发改造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同意被告实达公司开发、改造该地段。2010年10月,被告拿到设计图纸,该设计图纸未设计天然气管道,2011年4月8日,被告进场开始施工。2011年6月2日,五原县建设局下发五建发(2011)93号《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要求:1、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天然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位置,并纳入基本建设;2、2011年5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套管道天然气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基本建设;3、2011年5月1日前已批建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应补充建设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对于不按要求配套实施天然气设施的项目,将不予出具符合规划核实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产权证。2012年1月20日,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发改费字(2012)32号文件《关于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入户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已安装天然气设施的新商品住宅,房价内应包含天然气安装费,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居民用户收取该费用。2012年7月16日,被告与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供气用气协议,由腾洁燃气公司负责施工安装天然气管道和入户,被告按合同约定向腾洁燃气公司交纳了安装费。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内蒙古广电公司五原分公司缴纳了有线电视入网费。2012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附件三对天然气未约定。2014年5月,原告领钥匙入住,现原告实际使用天燃气。在原告领钥匙入住时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每户290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和300元的有线电视入网费。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一、五原县建设局下发五建发(2011)93号《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管理的通知》、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发改费字(2012)32号文件《关于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入户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均是在被告开工建设之后,当时被告的建设图纸已出图,后期铺设天然气管道也属增加建设,并不包含在工程预算内。二、上述两份文件,不具有行政文书的强制力,下发时间也在被告开工建设之后,开发商可以包含在房价内,也可以另行收取。综上,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福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