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立明、周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魏立明,周玉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725号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中央大道29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285476-8。法定代表人:何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才,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炳利,公司职员。被告:魏立明,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周玉凤,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立明、周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立明、周玉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立明、周玉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丽湖名居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