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如敏与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如敏,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549号申请执行人罗如敏,男,1968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溪村,组织机构代码:15783232-3。法定代表人陈智,法人代表。申请执行人罗如敏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龙新劳仲案(2015)02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如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184665.77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罗如敏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3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路达水泥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罗如敏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