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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忠华与蔵秋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华,蔵秋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501号原告:邹忠华,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被告:蔵秋兰,女,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华诉被告蔵秋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邹忠华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