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邹忠华与蔵秋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忠华,蔵秋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501号原告:邹忠华,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被告:蔵秋兰,女,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华诉被告蔵秋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邹忠华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