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868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埝桥乡东埝桥村。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大荔县住建局职工,住大荔县城关镇街道办大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某请求被告王某某偿还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交纳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申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