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某准、韦某新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准,韦某新,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准,女。申请执行人韦某新,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申请执行人韦某准、韦某新与被执行人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87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8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海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