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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某准、韦某新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准,韦某新,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准,女。申请执行人韦某新,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申请执行人韦某准、韦某新与被执行人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87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8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海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