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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红。上诉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上诉人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代理审判员  许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