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尉达飞与大荔东府医院、候文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荔东府医院,候文阳,尉达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东府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北段东侧。投资人候文阳,职务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文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达飞。上诉人大荔东府医院、候文阳因原告尉达飞与被告大荔东府医院、候文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大荔东府医院、候文阳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陕西省大荔县,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当依法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大荔东府医院托管经营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即被上诉人尉达飞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有效约定,且上诉人大荔东府医院亦向被上诉人尉达飞书面承诺原遵守上述协议,形成了对该协议的合意,故该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得以约束上诉人大荔东府医院。因管辖约定有效,且被上诉人尉达飞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