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孙夕然与柯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孙夕然,柯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异56号异议人(案外人)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78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该公司商场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夕然,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滨北路********号。被执行人柯研,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系吉林市船营区柯妍地板店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昌盛胡同******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夕然与被执行人柯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对该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伟志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