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培悦与范清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悦,范清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652号之一原告林培悦,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清祥,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黄炳华,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锁,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培悦诉被告范清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培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培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原告已预交2413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林培悦负担。审 判 长 黄应良审 判 员 何深琛人民陪审员 凌辉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