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高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354号原告:王志祥,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高永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越,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祥诉被告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72元,由原告王志祥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