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光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光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747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三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素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东,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光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