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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36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胡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小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