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36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胡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小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