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亚坤与广州百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8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亚坤,广州百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586号原告:钟亚坤,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百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德崇。原告钟亚坤诉被告广州百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亚坤的委托代理人曾祥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润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亚坤诉称:2012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夹层01之12房(房地产权证号:c48887**)出租给被告,每月租金650元,首期限至2013年10月8日止,已交租至2014年3月31日。合同约定,期满之后,被告应迁出或注销该注册地址,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按时交租,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须按当月租金额的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没有将登记地址迁出该地址,导致原告无法将该地址出租给第三人作商业登记使用,只能白白把该房产闲置,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参照原租金标准赔偿给原告是合理的(租金为22个月×650元/月=14300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处以违约金的处罚,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违约金计算为22个月×30天/月×650元×2.5%=10725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每月65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从2014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将其商事登记地址迁出之日止,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3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725元;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被告畅诗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夹层01房的产权人,编号为“粤房地证穗字第0510006219号”的房产证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426.2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31.78平方米,层数为14层,规划用途为商业,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原告提供被告的工商信息显示,被告的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4月26日至20614月26日止,核准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住所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夹层01之12房,法定代表人为周德崇。原告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出租人(甲方)为钟亚坤,载明的承租人(乙方)处空白,合同甲方落款处有原告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无被告盖章,但有被告法人的签名字样,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该合同于2012年6月1日在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另于2014年10月10日注销登记备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夹层01之12房号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建筑面积2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月租金650元,租金按年计算,由乙方在每年的第8日前按现金交付;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将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夹层01自行间隔后分别出租,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并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合同期内,被告按约定交纳租期内的租金,一直交租到2014年3月31日,被告使用案涉房屋到2014年3月31日搬离并交还房屋。被告搬离后没有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工商信息查询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至2013年10月8日,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合同期限内,被告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直使用案涉房屋至2014年3月31日,且一直交租至2014年3月31日,另在2014年3月31日,被告即搬离案涉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的租金缺乏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以被告没有将登记地址迁出为由,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725元,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迁出工商登记的违约金责任,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亚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260元,全部由原告钟亚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景昌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谢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娜郑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