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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姜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姜东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027号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泉。委托代理人袁婷,女。被告姜东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钰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