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6刑初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日以鹤东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高×为个人获取资金使用,分别找到王×甲、张×甲和本市东山区蔬园乡辖区农民高××、张×乙、张×丙、周××、刘××,以该7人缺少种植资金为由,将其作为借款人,向鹤岗市农村信用联社蔬园信用社申请最高额担保农户贷款,共计人民币63万元。其中53.2万元供高×使用,至贷款到期时无法还清。案发后高×归还贷款3.8万元。经侦查,被告人高×于11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鸡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关于涉及高×贷款的情况说明、高×工作情况证明、鹤岗市区农村信用社关于加强贷款管理的意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说明及病历、高××7万元借条、还款凭证、借款凭证及合同、商品房预订合同、蔬园信用社涉及高×贷款明细、黑龙江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手册及内控制度证实贷款发放管理方式方法、信用社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高××、张本彦、张×丙、周××、刘××、张×甲、王×乙、王×甲、于×甲、刘×、于×乙、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高×自愿认罪,积极退还部分贷款,本院在处罚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退赔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商丽萍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周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