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钟智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07号罪犯钟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叠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智的缓刑,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智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钟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已于2014年4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