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西安锦绣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绣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6539号原告西安锦绣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6号利君大厦V时代1幢1单元12604室,注册号916101325614950316。法定代表人张民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珊珊,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萌,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十里坪镇路沟村店子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85********。原告西安锦绣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锦绣天下一期业主,其单位系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而被告自2012年12月1日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用共计15507.46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萌系锦绣天下一期17-3-202号业主,原告系被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70%交纳,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及义务。截止2016年3月拖欠原告物业费8458.2元,电梯费2819.81元,公摊电费1046元,垃圾费240元,供暖费2943.45元(按空置30%收取),共计15507.46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费用明细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及时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应认定被告系空置房,原告主张的物业费按70%计算,计5920.74元,电梯费、公摊电费、垃圾费合计4105.81元,依合同应予认定,供暖费2943.45元已按空置30%计算,应予确认,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用共计12970元,应及时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锦绣天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电费、供暖费、垃圾费共计12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8元,被告承担130元,并于付上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