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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方继强与马永军、寒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强,马永军,寒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697号原告:方继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春,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玲,内蒙古白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寒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内蒙古大兴安��林业管理局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方继强与被告马永军、寒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方继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继强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426元(缓交),减半收取计3,216元,由原告方继强负担。审 判 长  姜晓文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微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