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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本周太与索南才让民间借贷安本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周太,索南才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156号原告:本周太,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藏族,青海省贵德县常牧镇上岗查村五村人。被告:索南才让,男,年约28岁,藏族,系玛沁县大武镇人。原告本周太与被告索南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本周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本周太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本周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周太负担。审判员  索南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沃确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