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淑芳等与蔡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蔡向前,蔡向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86号原告:王淑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蔡向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蔡向波,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王淑芳、蔡向前与被告蔡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2016年9月20日,王淑芳、蔡向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芳、蔡向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