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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淑芳等与蔡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蔡向前,蔡向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86号原告:王淑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蔡向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蔡向波,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王淑芳、蔡向前与被告蔡向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2016年9月20日,王淑芳、蔡向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芳、蔡向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