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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加和与林州市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和,林州市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和。被执行人林州市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宏。申请人李加和诉被执行人林州市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57639元赔偿款,以及诉讼费600元,已付9000元,下余部分经协商由被执行人每月付申请人10000元,从2016年9月1日开始,直至付清,如不付清,被执行人除应给付款以外,还应追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余款49239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林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