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鑫晟原化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鑫晟原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臻冰,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鑫晟原化工厂,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喜,厂长。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原告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鑫晟原化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殿 龙审判员 马万���审判员 隋 亚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