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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闵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小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868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小军,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小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案情复杂,于同年9月13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闵小军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兴市张渚镇横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岭西村路口处,因对前方道路动态情况疏于观察,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撞到行人金来娣(女,1954年4月11日生,宜兴市西渚镇人),造成金来娣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闵小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闵小军主动报警投案,并打电话叫其妹妹闵某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因被告人闵小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便离开现场到宜兴市西渚医院治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肇事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闵小军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法定部分由其投保的保险赔偿,另外被告人闵小军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闵小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闵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所作的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车辆检验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宜兴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闵小军弃车逃逸,经查,被告人闵小军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用自己的手机向宜兴市公安局报警,后因其在事故中受伤便赶至宜兴市西渚医院治疗,另外打电话叫其妹妹闵某赶至事故现场处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小军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对该认定书关于闵小军属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小军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小军犯罪后能自首,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闵小军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小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闵小军能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闵小军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闵小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明星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人民陪审员  陈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